发布时间:03/07/2007 04:20:26 PM
为了发展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拓宽普通高校对社会的服务途径,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促进非学历教育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我校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在党中央建设学习型社会的理论指导下,充分发挥我校办学优势,强化我校非学历教育对社会的服务功能,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办学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等。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由学校成人教育部门或专门机构统一归口管理的要求,确定我校继续教育学院为学校各类非学历教育统一归口管理部门。“二级学院、系、处以及学校其他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办非学历教育。”
第三条 我校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备案制度,各学院、部门拟承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必须事先办理备案手续: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过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四条 天津师范大学培训部作为我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所举办的各类培训项目,亦应履行备案手续,继续教育学院也可以根据举办项目的特点及各二级学院的专业优势,委托相关学院承办相应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并做好非学历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承办非学历教育的单位在接受继续教育学院的委托或履行备案手续后,应尽快提交承办项目的策划书,内容包括:办班名称、目的、总学时、学习形式、教学计划、教材版本、招生对象、广告策划、预计招生人数(班容量)、办学地点、起止时间、证书内容、授课教师、兼课酬金支付方法、拟订收费标准、收支预算等。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收到学院提交的办学策划书后,要按照规定提出指导意见,并做好相关服务。加强教学督导和教务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各类培训的招生广告、企划方案(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张贴和散发的宣传品)进行审查等工作,必要时报市教委等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要建立跟踪反馈机制,对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建立学员跟踪档案。并负责各类培训结业证书的印制、核发、备案、存档工作。
第九条 依据天津市财政局、物价局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文件精神规范收费行为。非学历教育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要向学员提供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务票据。要根据办学条件、办学成本、社会需求状况及学生经济承受能力,核定收费标准并在财务处立项,所收学(培训)费全部上缴学校财务。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费管理和分配。
第十条 要加强与其它学校或单位联合办学的管理,制止任何形式擅用学校名义、占用学校资源的办学行为。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办班、联合办班,也不得为任何未经批准的短训班提供办学条件,包括报名、署名、咨询、场地、宣传等。对于破坏学校声誉、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相关行为,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校外机构在我校举办的短期培训或考试,必须报继续教育学院,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举办,其收费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各类办班,学校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向其提供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条件。
第十二条 合作办学,是指具有办学资格的双方(或多方),在优势互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和社会需求,签定合作协议,开展的办学活动。应视办学的规模、影响、区域等情况,确定办学双方(或多方)相应的责任、义务,确定收入分成比例。
第十三条 投资办学,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资金、设备或信息、技术优势,补充办学条件的行为,投资方期待的教育回报,应该在办学取得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遵守政策法规要求、满足社会需要、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作为办学主体必须对教学、财务、人员等方面实施管理或监督,不能放任自流。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举办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各学院(部)应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工作的领导,由分管成人教育的领导负责,要加强各类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学、管理队伍,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校声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先期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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