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需持有《准考证》、《居民身份证》进入规定的考场。以上证件要求必须清晰可见,证件应在有效期限内,否则视为无效证件不得参加考试。已取得《准考证》的考生,如出现损坏、信息错误或丢失等情况,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准考证》丢失或需要更改的考生,应在每次考试前5天起到考试结束后止(公休日照常办理),前往考籍所在区县自考办办理相关手续。考生需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补发、修改申请表”一式三份,区县考办审核后签字盖章。考生还需缴纳制证费10元。
2.考生持经区县考办审核后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补发、修改申请表”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补证和更改手续。
3.因正常升位的原因造成身份证和准考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可以不必修改《准考证》。
4.遗失《居民身份证》且因时间较紧来不及补办正式《身份证》的考生,可以由考生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带有考生近照的户籍证明,并且需在《户籍证明》上考生照片位置加盖户籍专用章(身份证复印件无效)。否则视为无效证件不得办理补发《准考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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