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达到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培养目标,参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凡经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考试并被我校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及注意事项,到我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三周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我校要在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我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三条已注册的新生由我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登记表、成绩记分册、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籍档案由我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按规定交给学生所在单位或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我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或退学论处。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取消学籍。特殊情况,可申请缓缴学费。
第六条凡取得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大学。
二、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
第七条成绩考核包括课程和操行两个方面。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必须按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的要求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归入本人档案。毕业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等方面的表现进行毕业鉴定,采用个人写总结,组织写评语的办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可在下学期(或下次面授)初补考一次,也可在毕业前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记载。
第九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向我校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同时通知任课教师。缓考时间为本课程补考时间,缓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登载。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事、病假,该门课程缺课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只有在提供的实际材料(如自学笔记、作业……)足以能够说明,已通过自学补学了所缺内容,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检验合格,方能参加课程考核。否则,不能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但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条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考试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或擅自缺考,考试作弊及旷考者(考试不交试卷者按旷考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表中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考试作弊者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一条学年内学生修读的课程经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原则上应留级。留级前考试及格的课程,可以免修。应留级的学生如无相应的专业,可跟随原班级选课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十二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三、休学和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因工、因病等原因提出休学,必须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专用表格,经我校审查后报市教委成教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必须持有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四条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即休学时间为一年。且在学期间只能休学一次。
第十六条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我校申请复学,经我校批准,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十八条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四、退 学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或令其退学:
1、无故逾期三周不注册者;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仍不能坚持学习者;
3、由于某种特殊情况,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本人申请退学;
5、不按规定参加面授学习,不请假又不办理休学手续或只来校报到而不参加面授缺课超过一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违法乱纪被开除公职者;
7、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习任务者;
第二十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凡在校学满一年以上,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明,未经批准退学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及肄业证明。
第二十一条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所交纳的费用按规定清算。
五、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学生必须按录取的专业学习,不得无故提出转换专业。新生报到注册后,人数过少的专业,由我校在征求学生意愿的前提下,统一调整并转换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如确因工作性质变更,学用不能一致者,须由本人申请,我校审查,报市教委主管部门批准并审核备案后,方能转入新相同类别的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学习期未满一年或进入毕业学年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不得转专业和转学。
六、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健身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表扬或奖励。事迹突出者,可将材料载入学生档案或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学校纪律和犯有较严重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审批,报市教委主管部门备案。
七、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九条具有注册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经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者,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时且毕业鉴定符合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专科升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向学校学位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学生毕业要做毕业鉴定,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毕业鉴定由学生本人对自已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习态度、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学习效果、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鉴定,由我校审核。
第三十一条学生毕业前无论何种原因仍有一门课程成绩(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均作结业处理。结业一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一次,及格者按整年度换发毕业证书。仍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不再给补考机会。
第三十二条在籍学生学习一年后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者),可发给肄业证明。不足一年的发给课程学习证明。
八、学士学位授予
第三十三条 根据《天津师范大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专科升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我校学位管理部门初审,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九、附 则
第三十四条此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若此暂行规定与以前所发学籍管理规定相悖者,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由838365.com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十月